市场主体各发电企业:
为减少市场主体维护披露信息工作量,同时提高信息及时性和准确性,经请示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同意,决定从本月起,调整各发电企业(除二滩电厂)发电厂能力预测数据的报送方式。具体要求详见附件。
2020-37号关于调整发电厂发电能力预测披露数据录入的通知.pdf
上一条:四川公示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结果
下一条:四川2022年3月电力直接交易火电价格493.99元/兆瓦时